北京时间10月14日,最近全锦赛的女单比赛已经完全结束了,陈梦并没有能够杀入决赛,她和王曼昱都在半决赛提前被淘汰。
不过陈梦率领的山东队在女团比赛当中,倒是一路顺风顺水杀入半决赛,并且她们的对手确定将会是强大的辽宁队,这给了陈梦一个最好的证明自己的机会,她有望连战王艺迪和陈幸同完成复仇夺冠。
陈梦一直是山东队的女单一单,这个不用说,那么接下来打辽宁,王艺迪和陈幸同俩人都在这个队伍里,她们俩正好是队伍的一二单,那么按照规定来说的话,陈梦作为一单是肯定要打一次第一单打,一次第二单打的,她即将决定两个最强大的敌人。
王艺迪最近的状态是稍微回升了,之前虽然遇到过低迷,但是能在亚运会兼四项足以说明国乒教练组对她实力的信任和重视,再加上全锦赛决赛,她也刚刚3-0夺冠。而陈幸同更被称为是陈梦的克星,全锦赛女单的比赛,就是陈幸同3-1淘汰了陈梦进军决赛,所以说这给了陈梦一个完美的证明自己和复仇的机会,连打两朵金花,而且还是一次团体赛,要连战这两个最强大的对手,如果陈梦能赢,可以说又将在刘国梁和教练组面前证明她的能力。
不需要怀疑,陈梦要是能扛起山东队的大梁,带领山东队拿到冠军的话,那么应当说这个全锦赛冠军将会为她在教练组心中大大的加分,团体赛决赛,刘国梁马琳也肯定会来观战。而且这次陈梦在晋级的过程当中,打福建队时还遭遇了对手的争议,一上来她打双打,结果上来开局第2个球直接举手示意对面的球员发球遮挡,收向裁判示意,她这是个遮挡发球,犯规我们不能让这种不正之风在国内乒坛流传下来。
这个遮挡发球放在国际赛场上是违规的,这些人出去如果打比赛的话,大概率被裁判是一抓一个准。所以陈梦向裁判示意,结果当时陈梦举手之后,裁判回击是不管,裁判连管都没管,最终导致第1场双打她们输了。
可是后面陈梦是直接发威了,单打直接3-0暴扫自己的双打对手李仁思佳,你不是喜欢遮挡吗?那1对1打,直接把对面给打爆了,裁判不管,但是陈梦用乒乓球给出了一个回应。那么接下来打辽宁,这会是这次全锦赛的一场绝对的巅峰之战。如果说陈梦能够带山东干辽宁,自己拿下单打的两分,那么可以说这一次陈梦的实力就不应该再被怀疑了,她仍然是孙颖莎之后,第2个有可能上奥运会的主力选手。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流浪猫伤人案”的处理结果引发了热议。上海闵行一男子吴某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肚子上致摔倒,构成十级伤残,遂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赔偿原告240198.20元;被告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判决结果,部分网友表示支持,“投喂了就该负责”;但也有两种质疑的声音,一种是“投喂者出于爱心,不该让其赔偿”,另一种是“相比投喂者,球馆的责任更大”。
昨天(3月27日),上海闵行法院官微发布案件情况通报称,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肖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于2024年2月23日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后场跳起杀球踩到猫肚子摔倒
投喂者一审被判赔24万元
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吴某在2023年4月20日,与几名同事一同至被告某某公司经营的位于上海闵行区的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原告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致摔倒受伤。
后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经了解,被告肖某是某某公司的员工,场馆中的猫由肖某饲养。原告认为,某某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是收费的,其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是猫的饲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伤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某某公司则辩称,事发当日,原告是在单位组织下进入其场馆打羽毛球,但现场并没有猫,也没有看到原告是踩到猫以后受伤。猫是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原告会踩到猫。对原告的受伤原因存疑,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即便原告所述属实,其进行体育运动本身也负有注意义务,且其是在单位组织打羽毛球的过程中受伤,应当算是工伤,适用填平原则。
肖某辩称,其系某某公司的员工,事发当日不在现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和猫有关。原告所述的猫也并非其饲养,即便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因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因此,其不是共同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连带赔偿的情形。此外,原告因剧烈运动产生的身体损害,本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在该判决书中,肖某的同事姚某,曾与吴某同事聊天时称,涉事猫是肖某看着可怜,收养的流浪猫。而某某公司则认为“收养”是姚某主观的说法,肖某仅仅是投喂猫,不是收养。而在出庭作证环节中,肖某的同事林某则陈述表示,2022年8月起,其发现肖某收养了一只灰白色、约5、6斤的流浪猫。肖某会把猫粮放在碗里,然后放在球馆外厕所门口。肖某还为猫起了个名字叫“土豆”,猫的喂养等都由肖某料理,他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对此,肖某表示,林某是某某公司的员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判决书显示,依据多名证人的陈述,法院认定原告受伤原因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依据查明事实,猫为肖某饲养。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40198.20元;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对于该案判决结果,网友吵翻了→
法律人士提醒铲屎官们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很多民众看到流浪动物,都会施以援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赞扬。但是,爱心人士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由于流浪动物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具有一定的伤人属性,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较低,势必会增大社区公共环境的危险性。
同时其短时间内过度繁殖,不仅影响市容环境,更易加速狂犬病等疾病传播,由此引发的流浪动物问题成为城市治理新矛盾。
据都市快报报道,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的钱柳欣律师认为,在法院认定的事实中,肖某自认猫是他养的,而且球场的同事也证明肖某日常有在固定位置的喂养行为,还会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可见肖某并非简单的、偶然的喂养,而是猫的实际饲养人。钱柳欣律师提示:在形成较为稳定的喂养关系的情况下,喂养人可能会被认定为流浪动物的饲养人而承担法律责任。
据法治日报报道,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霄律师表示,我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法律角度来看,判断一个人是否为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标准,通常是看其是否向动物提供了稳定的食物来源和较为固定的居所。
本案中,喂养流浪猫的球场员工肖某虽称,对流浪猫只有投喂的行为并非饲养,但肖某长期、固定地点喂养流浪猫,甚至还曾带猫去洗澡、看病等,事实上已经超出了偶尔投喂的范畴,形成了对流浪猫的饲养和管理关系。因此,当流浪猫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本案中的肖某作为流浪猫实际的管理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日常中,不少人会投喂流浪猫献爱心,但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保护自己避免陷入纠纷。如果只是不定时、不定点对遇到的流浪动物进行喂食,通常不能算作饲养人或管理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致害责任。在遇到流浪动物时,也可以向公益组织或救助站求助,并通过捐赠物资的方式进行支持,减少可能涉及的侵权责任。
编辑|卢祥勇 盖源源
校对|段炼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上海闵行法院、澎湃新闻、都市快报、法治日报
每日经济新闻
学生相互打闹致一方受伤,谁之责?
以案释法
学校是传道授业解惑的地方,具有教育功能,同时学校也有管理功能,应实际履行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给学生创造安全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2021年3月30日上午9时,初中生宁某与戴某二人在课间跑操结束回教室的路上互相嬉戏打闹,直至相互追逐回到教室内,在教室继续嬉戏打闹时,宁某用脚踢了戴某裆部一脚,后戴某感觉身体不适,于2021年4月4日赴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左侧睾丸扭转,并于同日在该院做了“左侧睾丸切除+右侧睾丸固定术”手术,于2021年4月8日出院。后戴某家人向公关机关报警,派出所民警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县公安局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宁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但因宁某不满十四周岁,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宁某的监护人对宁某严加管教。宁某不服该决定,申请了行政复议,马鞍山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维持了和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宁某不服,遂向和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宁某的诉讼请求。宁某不服该一审判决,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撤销《不予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后戴某为其遭受的损害将宁某和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和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马鞍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都已明确了“在嬉戏打闹时宁某用脚踢了戴某裆部一脚,该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事实,该决定经和县法院一审判决和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都对该事实予以了确认,且鉴定报告明确戴某左侧睾丸扭转与本次外伤存在主要至完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75%-100%,据上述可以认定为戴某受伤的损害后果与宁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宁某应当对本起伤害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因其事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法定监护人应对戴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相关调查报告可知,宁某与戴某的嬉戏打闹持续了一段时间,而学校答辩及举证称学校设有巡逻、值班等制度,学校本可以及时发现双方行为存在危险并予以制止,但该事故发生可以反映出学校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遂判决由宁某及其监护人按60%份额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学校按20%份额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戴某自行承担。后宁某及学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对学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学校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能免除侵权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法典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伤害事故,学校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
同时民法典规定,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第三人侵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需承担补充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在受害人或第三人。
本案中,学校制定了一些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比如课间有老师巡逻,只是未能有效落实,未能做到在学生追逐打闹时进行及时的制止,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形 ,因此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END
供稿:乌江法庭 欧大才
日常生活中
我们经常会参加许多文体活动
篮球作为一项大众竞技类体育运动
参与者众多
但竞技运动具有对抗性
在运动过程中意外受伤时有发生
如一不小心被对方碰到受伤
那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请看
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
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01
原告赵某、被告姜某等6人
在位于某小区南边的公园组队打篮球
姜某拿球向球篮进攻
赵某防守时
双方发生了肢体对抗
赵某倒地受伤
后赵某被送往修武县人民医院
被诊断为:
右膝闭合性挫伤
前交叉韧带II度损伤
外侧半月板后角I度损伤
内侧副韧带 I度损伤膝部骨挫伤
关节积液
住院治疗16天
花去医疗费36230.34元
经鉴定,
原告赵某右膝闭合性损伤手术后
致右膝关节功能部分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
02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
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
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
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
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发生涉案事故时
原告 21 岁,被告 17岁
双方均为自愿参加篮球运动
篮球运动属于集体球类竞技运动项目
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具有强力对抗性
一旦出现犯规
客观上存在一定发生人身损害的风险
但依据相关篮球规则
参赛者在与对方争抢中
有不必要的身体接触而被吹罚的
属违体犯规
本案中
即使被告存在犯规行为
并不必然能够使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若被告在主观上仅构成一般过失
或无证据证其主观具故意
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相应不利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此外,参赛者的注意义务应限定
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范围内
因在篮球比赛“强力对抗”的情况下
不能苛求被告在作出带球进攻动作时
经过深思熟虑
且必须做到合理规范
再者,涉案篮球比赛属业余性质
但风险性高于日常体育活动
对业余参赛者的被告的犯规行为
不能过于苛责
综上
原告尽管在涉案篮球比赛中
因被告的带球进攻行为而摔倒受伤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
“自甘风险的规定
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
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
适用当时的法律
司法解释的规定
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于 2021年1月1日施行
本案事故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
但因当时对此类案件无处理依据
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
法院判决
0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
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新增
“自甘风险”规则
“自甘风险”是指行为人事先已了解
某项行为可能伴随风险
仍愿为此行为
由此产生的责任自负
由于文体活动中
参加者之间存在发生身体接触
并因此造成人身损害的客观风险
参加者既是这种危险的潜在制造者
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
所有人员都应当能够认识到这种风险
其参与活动本身就应当视为
自愿承担这种风险的表示
在活动中因身体接触而造成损害的
只要致害人不是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行为所致
一般不承担因此而
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
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次将“自甘风险”规则
正式写入法律
该规则的确立不仅体现尊重个体自由
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
更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从而提高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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